第十七条

有效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