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