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六十六条有效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