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六十一条有效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