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