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