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