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