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