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