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范围内为满足本项目购房人基本生活所需而配建的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宽带、有线电视、小区道路、垃圾收集和绿化、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和开发建设单位为提高项目品质配建的其他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