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