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项目开发主体的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