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