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国有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和民营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和定价权限、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