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国有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和民营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和定价权限、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