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其他管理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