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明确边界,设立标志,并发给土地权属凭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