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以参照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