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指南、审批条件和相关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对中小企业的设立设置前置性审批。实行审批限时制,无法定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