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市(地)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信息、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一站式公益性服务的 "窗口"。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加强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