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计机构等被国家或者省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企业设计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