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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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