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一)听取汇报;(二)召开座谈会;(三)实地检查;(四)个别走访、暗访;(五)询问;(六)查阅有关材料;(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八)其他方式。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