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报告,或者将自查报告印发执法检查组成员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