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三个月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选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