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