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