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