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村民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代表应当围绕议题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