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