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