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