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