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