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改用其他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居民饮用水需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