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完备的供水系统。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