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