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