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