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