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肥料,或者从省外疫区、疫情威胁区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