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