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