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