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