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