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