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