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