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