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