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