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