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对本省主要耗能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